申请人:苏州海龙数据电缆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8年11月8日,苏州海龙数据电缆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苏州海龙数据电缆有限公司清算方案》已执行完毕,制作的清算报告已经清算组讨论通过,请求本院裁定确认。
本院认为:2018年10月29日,本院作出(2017)苏0509强清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确认《苏州海龙数据电缆有限公司清算方案》。现该清算方案已执行完毕,清算组申请确认清算报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苏州海龙数据电缆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二、终结苏州海龙数据电缆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张有顺审判员:郝振审判员:章伟
书记员:李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