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杨丕谋,女,1952年4月19日生,汉族,晋中市村民。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中都北路**。
再审申请人杨丕谋因行政处罚赔偿诉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7行赔终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杨丕谋申请再审称,其情形符合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赔偿;违法拘留给其造成身心伤害和经济损失。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赔偿其违法拘留十日的赔偿金10000元,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要求晋中市公安局局长本人明确具体时间和方式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再审申请人杨丕谋对行政赔偿部分申请再审,其认为其情形符合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赔偿;但该第一项规定为: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本案申诉人在一审提起确认行政拘留违法诉讼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但一审、二审行政判决均未确认榆次公安分局行政处罚行为违法。杨丕谋的情形不符合上述规定中违法拘留的情形。二审认为本案中榆次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行为未被确认违法,杨丕谋要求行政赔偿,没有事实根据符合本法律,并不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杨丕谋申请再审,但其理由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丕谋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刘栋梁审判员:段东升审判员:李振华
书记员:武灵芝
引用法律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