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8

周四清与刘四福、陈文银、周小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司法救助决定书

(2018)川1725司救执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8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

救助申请人:周四清,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

申请人周四清与刘四福、陈文银、周小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达渠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周四清以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致残,经鉴定为八级伤残,至今未恢复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为由,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四清申请本院执行机关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文银时,因被执行人陈文银一直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周四清系八级伤残,无经济来源,生活十分困难,其申请要求国家司法救助的理由成立,应当给予其国家司法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申请人周四清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金5000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