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周四清,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
申请人周四清与刘四福、陈文银、周小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达渠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周四清以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致残,经鉴定为八级伤残,至今未恢复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为由,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四清申请本院执行机关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文银时,因被执行人陈文银一直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周四清系八级伤残,无经济来源,生活十分困难,其申请要求国家司法救助的理由成立,应当给予其国家司法救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申请人周四清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金5000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