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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8

学劳务合同纠纷决定书

(2018)鲁1326司救执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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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申请人:马连英,女,1958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平邑县丰阳镇郑家峪村**。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58********。

马连英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由合议庭进行了合议。本案现已办理终结。在本院(2018)鲁1326执349号申请执行人马连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廉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马连英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申请理由为:被执行人廉学未履行(2016)鲁1326民初21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劳务费8690元及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马连英身患多病,无劳动能力,家庭非常贫困,生活困难,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助。救助申请人提交了以下材料:救助申请书、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授权委托书、(2016)鲁1326民初2191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平邑县丰阳镇西峨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承诺书、结案申请等。

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2018)鲁1326执349号案的过程中,执行二庭向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了建议给予马连英司法救助的报告、司法救助申报表、合议庭评议笔录及谈话笔录,上述材料载明:申请人马连英、姜晓蕾以被执行人廉学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费8690元及利息,我院就该生效法律文书立案执行后,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止目前该案件的执行没有明显的进展,现查明申请人马连英身患多病,无劳动能力,丈夫去世多年,没有经济收入,家庭生活困难,经合议庭研究建议给其司法救助8700元,救助后同意结案。上述事实,有本院执行二庭提交的建议给予马连英司法救助的报告、国家司法救助申报表、合议庭评议笔录、谈话笔录及救助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等予以证实。

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马连英提出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六)、(八)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第六条和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救助范围,应当予以救助,综合考虑被执行人的履行赔偿义务情况、救助申请人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家庭收入来源,以及司法救助旨在解决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的救助原则,依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救助马连英人民币8700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

引用法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