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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17

徐慧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裁定书

(2017)京04行赔初62号

案由与程序
· 行政赔偿一审
裁判日期
2017-12-25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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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慧敏,男,1954年6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代理人刘种柏,男,1954年10月31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钱粮胡同**。法定代表人李先忠,男,区长。委托代理人刘延亭,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庞兴华,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慧敏诉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徐慧敏以其将另行解决相关争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徐慧敏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亦未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慧敏撤回起诉。

审判长:武楠审判员:向绪武审判员:贾毅审判员:阎炜审判员:邢军审判员:吴薇审判员:李冬梅法官助理:苏美夏法官助理:胡荣

书记员:门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