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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17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刘凤云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裁定书

(2017)京04行赔初131号

案由与程序
· 行政赔偿一审
裁判日期
201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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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凤云,女,1946年1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刘种柏,男,1954年10月31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钱粮胡同**。法定代表人李先忠,男,区长。委托代理人刘延亭,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庞兴华,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云诉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刘凤云以其将另行解决相关争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刘凤云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亦未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凤云撤回起诉。

审判长:陈良刚审判员:张立鹏审判员:张岩审判员:李冬梅审判员:王斌审判员:孙永欣审判员:程娜法官助理:朱玲法官助理:胡荣

书记员:牛然书记员:门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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