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蒋华边,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肖港镇蒋砦村。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67********。救助申请人:叶银针,女,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肖港镇蒋砦村。
救助申请人蒋华边、叶银针因申请执行与陈志威(又名陈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经审查查明,2008年7月22日中午,陈志威在孝南区红光村“雄霸”网吧找到一网友,让其帮忙找他人要回自己的手机。该网友答应并说还需要找几人帮忙。陈志威便和该网友一起去找该网友的朋友。两人骑车行至孝感市体育东路至肖家××处,碰到骑车上学的孝感市工业学校学生蒋军凯(救助申请人蒋华边、叶银针独子,殁年16岁),遂邀约蒋军凯一起来到了孝感市开发区同升村马家砦。陈志威与蒋军凯在马家砦75号附近等待,该网友上楼去找其朋友。陈志威以肚子饿为由向蒋军凯要钱,遭到蒋军凯的拒绝。两人遂发生争执及打斗。打斗中蒋军凯捡起路边一块红砖将陈志威前额砸伤,陈志威用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朝蒋军凯左前胸等处连刺数刀,随即逃离现场。蒋军凯跑至马家砦15号门口倒地,后经闻讯赶到的医生当场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蒋军凯符合生前被他人以单刃刺器刺破左肺、肺动脉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原审法院判决陈志威赔偿救助申请人蒋华边、叶银针经济损失241398元,由其监护人钟飞鹏、陈玲承担。另查明,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0日作出的(2009)孝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志威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蒋华边、叶银针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陈志威及其监护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救助申请人蒋华边、叶银针的独子被人杀害,给其二人的精神造成极大的伤害,无法正常工作,进而导致起家庭生活困难。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查认为,蒋华边、叶银针的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蒋华边、叶银针司法救助金30000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