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人:邓建敏,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龙坪镇大树村邓西垸**。公民身份号码4221291970********。
救助申请人邓建敏因申请执行与樊晓武、郑国珍、罗红胜、陈杨春、胡卫华、雷浩玲、洪炎光、刘年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查查明,2008年11月1日下午,罗熔庆、樊荣、胡旭光、洪文涛持钢管将被害人邓某(殁年14岁)殴打致死。经法医鉴定:邓某系生前全身多处损伤致失血性休克及创伤性休克死亡。2009年10月19日,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黄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人罗熔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樊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被告人胡旭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洪文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见敏的经济损失281558.50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罗红胜、陈杨春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樊晓武、郑国珍各赔偿84467.55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胡卫华、雷浩玲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洪炎光、刘年妹各赔偿56311.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经多次执行,已执行到位15万余元。余额因被执行人樊晓武、郑国珍、罗红胜、陈杨春、胡卫华、雷浩玲、洪炎光、刘年妹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未果。邓见敏因此次事件丧子,其妻在此事发生后与其离婚,其本人精神受创,父母年迈,其家庭全年经济收入约5000元,生活非常困难。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审查认为,邓见敏的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邓见敏司法救助金3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