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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7

方裕美劳动争议赔偿决定书

(2017)渝0237司救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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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7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司法救助申请人:方裕美,女,1972年7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司法救助申请人方裕美向我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理由为:因申请人方裕美与重庆康碧特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法院判决重庆康碧特食品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方裕美工资4957元,在法院执行中,因重庆康碧特食品有限公司没有给付能力,造成申请人生活较困难,申请司法救助。本院依法对司法救助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查明,申请人方裕美系重庆康碧特食品有限公司职工,重庆康碧特食品有限公司欠申请人工资4957元,申请人起诉后,法院判决重庆康碧特食品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工资4957元。重庆康碧特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庆康碧特食品有限公司已停止生产,无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案件未得到执行兑现,造成司法救助申请人生活较困难,也未获得其他救助。救助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救助申请。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司法救助申请人因案件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造成生活较困难,应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予以救助。综上所述,依照《重庆市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司法救助申请人方裕美司法救助金2478.5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

引用法律

《重庆市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