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高明益骏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高明大道**(英皇卫浴侧)。法定代表人:温敦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东梅,广东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金富雅家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桂花巷** 法定代表人:邓发文。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婷,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被申请人破产。申请人提供了月结供应商对账单1份、采购合同文件1份、收送货单各233张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有关材料。经听证,被申请人亦同意破产清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显示被申请人已明显资不抵债,缺乏清偿能力,被申请人亦同意破产清算,因此,申请人的破产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佛山市高明益骏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金富雅家具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债务人佛山市高明金富雅家具有限公司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小平审判员:邹志刚代理审判员:张文芬
书记员:潘绮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