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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6

王明圣、石家庄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5)清执字第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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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6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明圣,男,汉族,1952年2月1日出生,住清河县。被执行人:石家庄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347744-1被执行人:石家庄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明圣申请石家庄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石家庄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2015)清执字第15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4年4月2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5)清执字第15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甲双审判员:刘庆和审判员:郭玉松

书记员:张国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