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庄小玲,女,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申请人:黄广鹏,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云,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系厦门泰成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被申请人:厦门泰成运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滨北汽车城16A。法定代表人:陈山琼,执行董事。2016年12月20日,申请人庄小玲、黄广鹏以被申请人厦门泰成运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备重整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为由,申请对厦门泰成运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通知了厦门泰成运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厦门泰成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市泰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厦门泰成运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厦门泰成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市泰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同意对厦门泰成运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重整。本院查明:申请人庄小玲、黄广鹏系厦门泰成运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根据厦门泰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出具的《2015年终奖金发放通知书》,庄小玲2015年应发年终奖金为21217.88元,黄广鹏2015年应发年终奖金为17911.2元,厦门泰成运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财务状况恶化,未能清偿该奖金,且工资也未能按期发放。委托代理人:梁旭铭、江东,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厦门泰成运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20日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住,住所地为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厦门泰成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市泰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96%、4%。公司经营范围:汽车零售;机动车维修;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维护与保养(不含维修与洗车);汽车租赁(不含营运)。根据公司2016年11月1日出具的《资产负债表》,公司资产共计54305982.79元,负债合计69186699.15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4880716.36元。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厦门泰成运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厦门市,本院依法享有对该公司破产重整的管辖权。申请人庄小玲、黄广鹏系厦门泰成运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对厦门泰成运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享有债权,可以提出破产重整申请。根据查明的事实,厦门泰成运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务状况恶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公司具有重整价值,符合破产重整的受理条件,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庄小玲、黄广鹏对厦门泰成运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叶炳坤审判员:王欣欣审判员:胡欣
代书记员:陆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