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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6

苏清花、费冬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6)闽02破申11号

案由与程序
不当得利纠纷 · 破产
裁判日期
2016-12-29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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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苏清花,女,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申请人:费冬冬,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申请人:吴艺宁,男,1971年5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云,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系厦门泰成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被申请人:厦门市泰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第**。法定代表人:陈山琼,执行董事。2016年12月20日,申请人苏清花、吴艺宁、费冬冬以被申请人厦门市泰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备重整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为由,申请对厦门市泰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通知了厦门市泰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厦门泰成集团有限公司、陈惠英。厦门市泰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厦门泰成集团有限公司、陈惠英同意对厦门市泰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重整。本院查明:申请人苏清花、吴艺宁、费冬冬系厦门市泰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根据厦门泰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出具的《2015年终奖金发放通知书》,苏清花2015年应发年终奖金为162304.32元,吴艺宁20**年应发年终奖金为129843.46元,费冬冬2015年应发年终奖金为51937.38元,厦门市泰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财务状况恶化,未能清偿该奖金,且工资也未能按期发放。委托代理人:梁旭铭、江东,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厦门市泰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1999年6月22日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住所地,住所地为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厂房第**东侧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厦门泰成集团有限公司、陈惠英,出资比例分别为70%、30%。公司经营范围:进口、国产别克品牌汽车销售;销售汽车零配件;一类汽车维修(乘用车维修,限取得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汽车租赁(不含营运);二手车经销、行纪;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根据公司2016年11月30日出具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公司资产共计85181151.35元,元,负债合计107590324.79元,所有者权益合计-22409173.44元,净利润为-3724375.50元。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厦门市泰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厦门市,本院依法享有对该公司破产重整的管辖权。申请人苏清花、吴艺宁、费冬冬系厦门市泰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对厦门市泰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享有债权,可以提出破产重整申请。根据查明的事实,厦门市泰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务状况恶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公司具有重整价值,符合破产重整的受理条件,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苏清花、吴艺宁、费冬冬对厦门市泰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叶炳坤审判员:王欣欣审判员:胡欣

代书记员:陆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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