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丛某某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清刑初字第0014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5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丛某某,男,1953年7月5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2014年10月20日因涉嫌犯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201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丛某某犯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开庭条件,检察员董光大、王宗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丛某某于2014年8月至10月期间,在清原满族自治县其自家参地内,用老鼠药泡过的玉米粒毒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花尾榛鸡7只。案发后,被告人丛某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丛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证人肖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丛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丛某某因花尾榛鸡损害了其种植的人参,在清原满族自治县其自家参地内,用老鼠药泡过的玉米粒毒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花尾榛鸡7只。2014年10月17日,被告人丛某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材料,证明案件的来源及被告人丛某某到案的情况;2、证人肖某的陈述,我们每年都向百姓宣传哪些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我们印发传单后发给下面的护林员,让护林员回到地方做宣传工作,告诉村民都哪些是珍贵树种和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而且在村里比较醒目的地方都张贴海报。村民都认识树鸡(花尾榛鸡),很多年以前村民总抓来吃,后来我们的宣传和监管力度加大后,大家都知道珍贵野生动物不让抓,就没人抓了。证实其乡每年都进行珍贵野生动物的宣传工作,当地百姓也都认识花尾榛鸡的情况;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我是某乡的村民,我们林业站宣传过珍贵树种,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我没留意过。我们村里有林业站贴的告示,每年防火期的时候还总拿大喇叭喊。我认识花尾榛鸡,我不知道是国家几级保护动物,但是我知道那个鸟不让抓,抓了违法。证实其知道花尾榛鸡不让抓,抓了违法的情况;4、证人郭某某的证言,我是某村的护林员。我们林业站向当地百姓做过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宣传。我们林业站每年都宣传,印发传单和海报后贴在村里的电线杆或者村部的墙上,最近几年老百姓都知道抓野生动物犯法,被抓到了后果挺严重的,根本没人抓。当地村民都认识花尾榛鸡,以前村民总抓来吃,现在已经没人抓了。证实清原县某乡护林员会向当地村民宣传保护珍贵野生动物,当地村民也都认识花尾榛鸡并且没人再捕杀的情况;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丛某某捕杀花尾榛鸡的现场清原县的具体情况;6、鉴定意见,确定涉案动物为花尾榛鸡,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7、被告人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我在某沟里有80亩天然林杂树,1995年我在林地里种上了林下参,2014年7月份,我发现有老鼠和树鸡(花尾榛鸡)在我的林地里祸害我的参,我知道这种鸟的肉可以吃,而且味道很好,于是2014年8月份我用老鼠药泡了40公斤玉米粒,泡好之后洒在了我的林地内,洒完之后每天我去上山看一看,如果有被药死的树鸡(花尾榛鸡)我就捡到家里用方便袋装好后,送到我大舅哥王某某家里用冰箱冻上,一直到你们来传唤我为止,我总共捕捉了7只左右。证实其捕杀花尾榛鸡的经过。以上证据经过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丛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丛某某犯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丛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丛某某犯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陈永华代理审判员:张天一人民陪审员:王博

书记员:程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