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李世峰,职务:理事长。被告:邓岸廷,男,汉族,住连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邓岸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已达成协议,原告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邓伟明
书记员:邓广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