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世峰,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国富,男,系该社职员。委托代理人:陈斌,男,系该社职员。被告:盘道二尔,女,瑶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盘道二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南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徐连芬
书记员:曾文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