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运富超,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现住南乐县。委托代理人郭水宽,河南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军杰,河南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乐县房地产管理所。住所地:南乐县。法定代表人邢泰钟,所长。委托代理人张强,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庆和,该所副所长。第三人南乐县三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乐县。法定代表人司建欣,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庆虎,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运富超不服被告南乐县房地产管理所撤销原告与第三人南乐县三友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3720140430095304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行政行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运富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运富超负担。
审判长:李少武审判员:郭雷奇人民陪审员:李秀玲
书记员:姚艳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