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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2015)清民初字第00553号民事裁定书

清民初字第00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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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5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治斌,男,汉族。被告薛世新,男,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李治斌与被告薛世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治斌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治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2元,退还原告李治斌。

审判员:苏玲

书记员:贺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