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治斌,男,汉族。被告薛世新,男,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李治斌与被告薛世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治斌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治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2元,退还原告李治斌。
审判员:苏玲
书记员:贺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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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治斌,男,汉族。被告薛世新,男,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李治斌与被告薛世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治斌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治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2元,退还原告李治斌。
审判员:苏玲
书记员:贺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