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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流县支行与陈根发、阳秀华、巫长生、阳菊芳、余绍兴、李英英、阳松根、郑雪娴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2015)清执字第1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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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5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流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653168-8。代表人李维忠,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根发,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阳秀华,女,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余绍兴,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英英,女,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巫长生,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阳菊芳,女,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阳松根,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雪娴,女,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根发、阳秀华、巫长生、阳菊芳、余绍兴、李英英、阳松根、郑雪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流县支行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50,630.5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已提取被执行人阳松根、郑雪娴每月各1,000元的工资收入,用于偿还借款。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阳松根、郑雪娴房屋一套,但该房屋已抵押他人,暂时无法处置。经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陈根发、阳秀华、余绍兴、李英英、巫长生、阳菊芳在银行无存款,在清流县房屋交易管理所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阳松根、郑雪娴、陈根发、阳秀华、余绍兴、李英英、巫长生、阳菊芳在三明市公安交巡警支队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水根审判员:罗建平审判员:陈晓伟

书记员:曾富斌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