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古塔镇任家沟村民委员会(下称任家沟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李爱军,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佟玉华,北京市中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年04月1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古塔镇任家沟村民委员会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位于任家沟村北,东靠任家沟村现有林地,西靠冯家沟园梁农耕地,北靠北山南头卧云山开路畔,南至石王庙200米处,总面积约为1300亩的集体土地,历来属于任家沟集体所有。起诉人请求榆林市人民政府确认榆阳区人民政府的不作为行为,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而且榆林市人民政府未依起诉人的申请作出复议决定,而是作出“应当先向具体履行林业登记职责的榆阳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更正登记”的《告知》书。市政府所作出的该《告知》是错误的,故诉请法院予以撤销。
本院审查认为,榆林市人民政府在收到起诉人的复议申请后,作出的《告知》,是针对起诉人对林权证所持异议如何进行救济的释明、告知,同时也是对复议申请的处理结果。《告知》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榆林市榆阳区古塔镇任家沟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永颖代理审判员:闫徐平人民陪审员:刘亚萍
书记员:郭瑶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