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续某某,2012年12月2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子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被逮捕。同日因病被子洲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榆林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7月1日以榆检刑诉字(201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续某某于2013年8月30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涛代理审判员:冯骥飞人民陪审员:冯治江
书记员:任姿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