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惠安县人民政府大院内。法定代表人陈建文,局长。被执行人江根忠,男,37岁。被执行人江海霞,女,35岁。
申请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惠计生征(2013)120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中,申请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因情势变更为由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惠计生征(2013)120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张达惠审判员:庄碧山审判员:叶剑峤
书记员:郑惠玲
引用法律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