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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2014)惠执审字第94号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少彬、何萍霞计划生育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惠执审字第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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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惠安县人民政府大院内。法定代表人陈建文,局长。被执行人陈少彬,男,29岁。被执行人何萍霞,女,30岁。

申请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惠计生征(2013)1205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中,申请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需补充材料为由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惠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惠计生征(2013)1205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张达惠审判员:庄碧山审判员:叶剑峤

书记员:郑惠玲

引用法律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