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在怀化市鹤城区。法定代表人李利朝,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尹海波,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址怀化市鹤城区。被申请执行人彭阿杏,女,汉族,农村居民,住址怀化市鹤城区。申请执行人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的怀鹤计生征字(2014)第36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怀鹤计生征字(2014)第36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查明:被申请执行人尹海波、彭阿杏夫妇于2014年3月29日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申请执行人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了怀鹤计生征字(2014)第368号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40788元,但被申请执行人逾期未予缴纳,经催告后仍不缴纳。
本院认为,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尹海波、彭阿杏作出的怀鹤计生征字(2014)第36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怀化市鹤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怀鹤计生征字(2014)第36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志坚审判员:陈龙飞审判员:陈林
书记员:唐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