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郧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茂勇,系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李军。申请执行人郧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郧国资监处罚字(2013)05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郧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郧国资监处罚字(2013)056号行政决定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对申请执行人郧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郧国资监处罚字(2013)05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虎审判员:陈英审判员:吕明智
书记员:郭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