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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文先智执行案裁定书

(2014)深宝法观执字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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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文先智,吴燕。被执行人肖国华。被执行人吴瑛。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肖国华,吴瑛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观澜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曾志浩

书记员:钟国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