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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龚玉红执行案裁定书

(2014)深宝法观执字第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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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龚玉红。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锦鑫五金制品厂。

组织机构代码:L40366026。法定代表人:肖爱兵。

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华劳人仲(观澜)案(2013)65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锦鑫五金制品厂于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观澜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曾志浩

书记员:钟国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