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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4

东莞市金之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选择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盖章-执行裁定书

(2014)深宝法执恢字第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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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金之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深圳市选择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龙民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深圳市选择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柳

书记员:唐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