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与吴素琴执行裁定书

(2014)深宝法执恢字第4-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地址。负责人陈XX。被执行人吴XX。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本院以(2009)深宝法执字第3879-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吴素琴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港西路阳光城市家园A座2号房产(房产证号3027)、吴素琴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东环二路东侧美丽365F栋F1座B单元6号房产(房产证号5040)、吴素琴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东环二路东侧美丽365C1栋2号房产(房产证号5055)。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并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吴xx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港西路阳光城市家园A座2号房产(房产证号3027)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吴Xx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东环二路东侧美丽365F栋F1座B单元6号房产(房产证号5040)的查封。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吴xx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东环二路东侧美丽365C1栋2号房产(房产证号5055)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叶仕平

书记员:孙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