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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4

深圳市明安保安服务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2014)深宝法执恢字第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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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明安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富兴。被执行人深圳市一周酒吧。法定代表人谈玉明。被执行人谈玉明。

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深圳市一周酒吧、谈玉明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滕树全

书记员:张玲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