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临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石建强。委托代理人童雪贞。被申请人章慧宇。被申请人徐一青。申请人临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临计生征字(2013)第13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本院受理该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临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的临计生征字(2013)第13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张斌审判员:韦阿荣人民陪审员:任裕青
书记员:应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