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洪亮,男,生于1973年12月11日,汉族,住鹿邑县高集乡党桥行政村李庄村,村民。被执行人白银库,男,汉族,住鹿邑县辛集镇辛集街,村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亮与被执行人白银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洪亮申请撤回本案申请,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鹿邑县人民法院(2004)鹿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帆审判员:刘如意审判员:李玉华
书记员:蔡玉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