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栾川县新政水电站。代表人马天玉,系该水电站业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栾川县水利局。法定代表人梁长顺,局长。
上诉人栾川县新政水电站因水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栾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栾行初字第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对本案进行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栾川县新政水电站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栾川县新政水电站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艳红审判员:叶乃君代审判员:王鹏
书记员:冀雅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