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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二审 · 2014

栾川县新政水电站与栾川县水利局水行政管理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4)洛行终字第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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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二审程序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栾川县新政水电站。代表人马天玉,系该水电站业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栾川县水利局。法定代表人梁长顺,局长。

上诉人栾川县新政水电站因水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栾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栾行初字第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对本案进行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栾川县新政水电站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栾川县新政水电站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艳红审判员:叶乃君代审判员:王鹏

书记员:冀雅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