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宝林,男,195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党,女,195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栾川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栾川县兴华西路。法定代表人昝宏仓,县长。委托代理人韦伊超,栾川县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潘宝林、张党因房屋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栾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栾行初字第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对本案进行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宝林、张党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潘宝林、张党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艳红审判员:叶乃君代审判员:王鹏
书记员:冀雅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