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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阜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磊、宁秀枝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2014)阜非审字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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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阜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韩春胜,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松,阜城县码头镇政府计生站站长。被执行人刘磊,被执行人宁秀枝,

申请执行人阜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阜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刘磊、宁秀枝政策外生育第二个子女一案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的阜育征决字(130903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政决定。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阜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阜育征决字(130903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查明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具备法定执行效力。

本院认为,阜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阜育征决字(1309030)号行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阜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阜育征决字(130903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静审判员:刘淑芳审判员:李栋胜

书记员:魏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