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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罗珍树等人与郝艳水拖欠工资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07)涞执字第1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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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罗珍树,男,1957年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涞水县。申请执行人龚民,男,1974年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涞水县。申请执行人代社军,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和县。被执行人郝艳水,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兴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涞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郝艳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郝艳水于七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郝艳水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郝艳水在涞水县交通运输局下属单位涞水县交通道桥建设管理中心的工程款53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倪廉

书记员:周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