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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涞水县物价局与苏艳海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3)涞行执字第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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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涞水县物价局(以下简称物价局)。负责人李树杰被执行人苏艳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物价局于2013年7月11日对苏艳海作出的涞价检处(2013)1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1009号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1009号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其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1009号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涞水县物价局作出的1009号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常谊审判员:郭敏洪代理审判员:刘东升

书记员:徐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