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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玉、刘宝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河执字第10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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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玉,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大丰市。被执行人刘宝华,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间市人民法院(2013)河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刘宝华所有的牌照号为冀J×××**的别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武占良审判员:尚志勇审判员:刘树生

书记员:张红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