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谭作成,农民。被执行人于翠凤,农民。被执行人谭永来,农民。被执行人谭永强,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黎县人民法院2012年8月13日作出的(2011)昌民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翠凤、谭永来、谭永强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于翠凤、谭永来、谭永强已履行了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谭永来之妻王春哲银行账号62×××81存款11193.28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锡友审判员:马海军审判员:杨德宝
书记员:梁文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