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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冷亚成雇员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大南执字第0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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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冷亚成。被执行人朱汉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大南民初字第03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陈庆华执行员刘广曙执行员张磊

书记员:杨志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