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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包路路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河中法刑执字第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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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包路路,男,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2日作出(2010)惠城法刑二初字第4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包路路犯抢劫(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包路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14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包路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包路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9次;2013年6月获得表扬。罚金2000元交50元,属于无会见、无汇款、无通信人员。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包路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包路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丽梅审判员:雷志平代理审判员:谢雄伟

书记员:叶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