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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方宏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河中法刑执字第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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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方宏,男,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5日作出(2007)惠城法刑二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方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3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2年9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月17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方宏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方宏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6次;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罚金3000元已全部缴纳。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方宏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方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丽梅审判员:雷志平代理审判员:谢雄伟

书记员:叶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