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孔波,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孔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6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陈孔波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孔波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7次;2012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孔波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孔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丽梅审判员:雷志平代理审判员:谢雄伟
书记员:叶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