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某,男,汉族,出生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9日作出(2012)惠博法刑二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4年3月27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6个嘉奖。所判罚金一万元,罪犯李某某缴纳了五千元,未提供经济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天(刑期执行至2014年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丽梅审判员:雷志平代理审判员:谢雄伟
书记员:李斯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