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何某耀,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何某耀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江蓬法刑初字第86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住建局、国土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江蓬法执字第36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黄文中审判员:袁建强代理审判员:谭广森
书记员:梁相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