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蓬莱市南关路**。法定代表人孙益平,任理事长。被执行人张爱军,男,1967年4月21日生,汉族,住蓬莱市刘家沟镇北大街**。被执行人张勇,男,1971年9月9日生,汉族,住蓬莱市。被执行人迟耀兴,男,1956年9月2日生,汉族,住蓬莱市。被执行人王惠华,女,1955年9月17日生,汉族,住蓬莱市。被执行人付建军,男,1974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蓬莱市。被执行人张红,女,1965年3月29日生,汉族,住蓬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蓬商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六执行人偿还欠款及利息,但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迟耀兴在恒丰烟台蓬莱支行东关分理处的存款人民币二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小燕审判员:崔忠和审判员:栾永利
书记员:刘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