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沾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金波利彩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王福建,住博兴县。被申请人王照平,住博兴县。被申请人王世镇,住沾化县。
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郑玉旋
书记员:李新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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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沾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金波利彩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王福建,住博兴县。被申请人王照平,住博兴县。被申请人王世镇,住沾化县。
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郑玉旋
书记员:李新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