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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沾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山东省博兴县金波利彩钢有限公司、王福建、王照平、王世镇诉前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4)沾保执字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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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人沾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金波利彩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王福建,住博兴县。被申请人王照平,住博兴县。被申请人王世镇,住沾化县。

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郑玉旋

书记员:李新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