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增秀被执行人王连波
申请执行人刘增秀与被执行人王连波交通事故损害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东仲裁字第493号裁决书。刘增秀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案件执行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东仲裁字第493号裁决书执行一案由利津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庆忠代理审判员:谢兆忠代理审判员:宋婷
书记员:袁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刘增秀被执行人王连波
申请执行人刘增秀与被执行人王连波交通事故损害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东仲裁字第493号裁决书。刘增秀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案件执行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东仲裁字第493号裁决书执行一案由利津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庆忠代理审判员:谢兆忠代理审判员:宋婷
书记员:袁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