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刘增秀与王连波交通事故损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东执指字第1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增秀被执行人王连波

申请执行人刘增秀与被执行人王连波交通事故损害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东仲裁字第493号裁决书。刘增秀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案件执行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东仲裁字第493号裁决书执行一案由利津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庆忠代理审判员:谢兆忠代理审判员:宋婷

书记员:袁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