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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沈业珍与沈先流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巢执字第00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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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沈业珍被执行人:沈先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巢民一初字第023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冻结被执行人沈先流价值15419.9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冯水华

书记员: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