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曹学斌,男,1966年6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春旺,男,1974年1月21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松民一初字第011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1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春旺之妻李何连银行存款52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汤建华审判员:朱劲松审判员:程文格
书记员:陈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